来源:齐鲁晚报
2017-06-30 09:56:06
不少城市都实行买房限购政策,那么,司法拍卖房是否也适用呢?近日网上热传两份文件,一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其中规定:司法拍卖房产不受地方政府限购政策影响。一是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在本月7日签发的,其中明确:因司法拍卖取得的房产,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6月29日央广网)
购买司法拍卖房屋,是否应受住房限购政策中购买资格的规制,这个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讨论。一是,购买司法拍卖房屋与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房,概念是否有别?二是,法院拍卖过程中的司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与政府政策,哪个应该优先执行?
首先,司法拍卖与楼市中的房屋交易,从购买行为上说,概念无区别,但从售卖行为上说,概念有区别。司法拍卖是司法审判行为的一部分,其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既然是有法律依据的司法行为,那就只应以法律规定为准,不该受地方政策的约束。这与司法行为不受行政干预的逻辑是一致的。其次,国家法律与政府政策、行政行为相冲突时,政策应服从于法律,就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一些政府部门的说法是,限购是政府宏观调控,如果司法拍卖不受限购政策影响,必然会有投机者通过司法拍卖,绕开政府限购政策。将导致政府宏观调控楼市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落空。
购买司法拍卖房若不受限购政策约束,确实存在制造“多房合法”机会的问题。然而,保障法律的刚性与法治公正,是需要一定的社会成本的。以善政的理由损害法律刚性,必然会消减社会的法律信仰,社会损失会远远大于“政府宏观调控一定程度落空”的损失。
综观北上广深等地,司法拍卖房产必须符合政府限购条件是主流。但以牺牲司法原则成全楼市调控,恐怕得不偿失——很可能引发行政干预司法、行政权力大于法律的质疑。在这个语境下,江苏省高院出台“司法拍卖房产不受地方政府限购政策影响”的规定,明确地将法律挺在前面,是司法机关的应有之为。
而法院文件与政府文件“打架”,既尴尬了法律和司法,也尴尬了政府。如果基层法院、当事人拿着省高院的文件去办理房产登记手续,被政府部门拒绝,怎么办?按理说,这种问题不难解决,比如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让法律来定纷止争。有人建议,地方政府与法院之间应充分沟通,明确司法拍卖是否服从限购政策,但法律“大”于政策、依法的司法行为不受行政行为左右的原则,不应该妥协或“被协调”。法治公信输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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