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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济南可按这11条办理

来源:新锐大众

作者:

2018-03-06 14:52:03

针对公有住房出售后办理不了房产证等种种遗留问题,3月5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出台了11条处理意见,以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清理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取消单位实物分房和售房,逐步建立以货币化分配为核心的住房制度改革新机制。

济南此次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的清理范围为:市区(不含长清区、章丘区)直管公房成套住房和单位自管成套住房(不含市直机关统建住房和1998年年底以后的集资建房及单位购买住房)。

基本原则是坚持房改政策严肃性和与上级精神一致性原则;坚持一个家庭享受一次标准内房改购房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原则。

具体11条处理意见是:

(一)关于购房申请人资格问题。购买公有住房的主体为家庭(夫妻双方),购房人须为本住房合法承租人,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居民户籍。

(二)关于购买现住房问题。已办理一、二、三期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手续,尚未办理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的,审批手续一律作废。符合此次购房条件的,按照济南市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执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及职务职称以申请房改的时间节点为准,出售面积以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

(三)关于单套住房超标购买问题。单套住房已达到或超过出售公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价格按照济南市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执行,面积控制标准以外的价格执行房改评估市场价。单套住房已达到或超过房改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得购买第二套公有住房。

(四)关于两套住房超标购买问题。两套公有住房超标购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单套住房均达不到房改面积控制标准,合并计算超过房改面积控制标准的;2.拟购住房的承租时间为2004年12月底前的(拆迁安置房的承租时间以被拆迁住房承租时间为准);3.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批准并公示、住房产权单位批准。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价格按照现行房改政策执行,面积控制标准以外的价格执行房改评估市场价。

(五)关于一套住房转让或拆迁后再购买问题。拥有两套公有住房,其中未达到面积控制标准的一套已转让或享受了货币化拆迁政策,拟购另一单套已达到面积控制标准的住房时,应当先将已转让所得全款(含利息)或被征收房屋补偿收益全款(含利息)与腾退住房应退价款的差额上交市财政后,可视为退房,方可再按照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转让所得全款以当年转让时所交税费的计费基数为准,利息按照年利率1.75%计收,出售或拆迁不足1年的按照0.3%的利率计收。

(六)关于离异后再购买住房问题。夫妻双方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后,由于婚姻变化判归一方,另一方拟购其他公有住房时,应与原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已购买和拟购买的公有住房均达不到房改面积控制标准,但合并计算超过新购房人面积控制标准的,标准以内的出售价格按照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执行,标准以外的出售价格执行房改评估市场价;其中一套已达到房改面积控制标准,离异时间在本通知印发之前的,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批准并公示、住房产权单位批准后,可按房改评估市场价的1.2倍加价购买,房产性质仍为“房改房”。

(七)关于手续不全公有住房办证问题。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确权资料不全的公有住房,具有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用地文件的,可在售房单位(或管理单位)出具保证书并冻结相应售房资金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按照现行房改政策出售,不动产登记部门为申请家庭办理房改售房不动产权证。

(八)关于房改评估市场价确认问题。房改评估市场价=房改市场价×2.5+楼面地价。

1.房改市场价=折旧后的房改成本价×2.5。折旧后的房改成本价按照《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房政字〔2015〕73号)相关规定执行。

2.楼面地价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市区部分建制镇(街道)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济政发〔2014〕17号)公布的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执行。

(九)关于腾退住房处理问题。不符合或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的公有住房必须腾退。腾退的公有住房,一律不得重新分配并按房改政策出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清理出的腾退住房,统一交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变现处理,变现资金纳入市财政公有住房出售专用账户;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清理出的腾退住房,统一交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变现处理,变现资金纳入区财政公有住房出售专用账户;企业清理出的腾退住房,由产权单位负责处理;直管公房清理出的腾退住房,由各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

(十)关于维修资金划转等问题。以房改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所缴维修资金按照原房改政策执行;以房改评估市场价出售的超面积控制标准住房,维修资金按照多层和平房每平方米60元,高层每平方米120元归集,所需资金从售房款中划转。清理公有住房出售过程中产生的测绘、评估、登记、税费等有关费用,可从售房款中列支。

(十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期限问题。济南市公有住房出售受理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杨凡、陈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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