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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试点: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

2019-01-18 09:33:01

本报讯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日前,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消息,宣布青岛等5市入选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城市试点。《青岛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也同时发布。

根据自然资源部、住建部发布的《关于福州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原则同意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此前,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13个城市被纳入第一批试点范围。

据了解,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将增加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的供需矛盾。同时,拓展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增加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两部委在《意见函》中明确,试点城市要严格落实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将项目选址、开工建设、运营管理等各环节监管落到实处。租赁项目要合理确定租金,建立公开透明的租金变动约束机制,支持长期租赁。项目选址要尽量安排在区位条件好、基础设施完备以及人口集中度高、市场需求旺盛的区域。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住房建筑质量、装饰装修符合相关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建设,依法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严禁违规提供“租金贷”。

另外,在试点过程中研究加强公共服务配套,建立承租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支持其依法享受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养老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推进集体租赁住房纳入政府主导的住房信息租赁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落实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根据《青岛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我市将在城阳区、黄岛区、胶州市开展第一批试点,建设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其间,非本市户籍承租人将享受当地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根据《实施方案》,我市将在大型产业园区、高校集中区域周边等租赁住房需求量大、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的区域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区域开展试点。试点地块由项目所在地区(市)政府确定,经审批同意后进行封闭运行。重点在城阳区、黄岛区、胶州市开展第一批试点。项目选址土地须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申请人须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建设运营,或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优先选择与国有企业合作建设运营。

为确保项目高标准建设和有序运营,《实施方案》提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公司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建设施工单位。项目的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原则上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可安排一定数量的集体宿舍,用以解决周边为城市生产运行服务的普通劳动者住宿问题。项目运营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公司进行,特别要强化租金管理,稳定租金价格,不得随意变动。

房屋租赁监管将进一步强化。集体租赁住房全面纳入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信息化服务监管平台统一监管,租赁合同须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备案。租赁期限由合同双方协商,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具体承租人不得转租。鼓励当事人使用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一次收取租金不得超过1年,不得含有自动续租条款。

《实施方案》保障了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集体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将与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工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共享。依法登记备案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后,享受居住地医疗保障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居住地入学政策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社保体系。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实施方案》明确,集体租赁住房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用途为住宅(集体租赁住房),使用年限70年,政府不收取土地价款。项目地块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交付净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项目可设置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与项目整体一并登记,使用权人不得出售,承租人不得转租、抵押、转让。

《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准确理解和把握集体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建设,防止借机违法用地,防止变相开发房地产或建设小产权房,严格遵守租赁相关法律规定,防止以租代售。

方案要点

面积及租期:建设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建房区域:大型产业园区、高校集中区域周边等租赁住房需求量大、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的区域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区域。

用地及建设方:项目选址土地须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申请人须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建设运营,或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优先选择与国有企业合作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公司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建设施工单位。

[责任编辑:杨凡、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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