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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细则》3月起实施

来源:舜网

作者:

2017-02-23 08:42:02

买商品房,大多数人都知道要看“五证”,要了解开发商的品牌实力,但鲜有人关心开发商的资质问题。没有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超越资质范围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要受到相应处罚。即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不仅开发企业需要熟知,广大购房者也应该有所了解。

有资质才有项目开发“敲门砖”

根据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山东省的实施细则,国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依法实行资质管理,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也就是说,“资质”是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敲门砖”,不同的“敲门砖”,代表开发企业开发地域和规模的不同。对购房者来说,出手购房前,首先了解一下开发企业的资质情况,让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一个最基本的保障,是必要的。

按照管理规定,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共4个等级。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只能申请暂定资质,暂定资质有效期(1年,可申请延长2年)满,才能根据业绩,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1年内没有开发项目,不能延长资质证书有效期。如果3年期满,其业绩仍达不到相应要求,无法核定为四级资质,其暂定资质也将被撤销。

对不同资质等级的开发企业,能够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地域范围、建设规模,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都有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揽项目。

其中,一级资质的开发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项目,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可在全省范围承揽项目,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下,工业、商业等项目须与其投资能力相当;三级及以下资质,只能在设区市的范围内承揽项目,住宅开发规模分别为15万平方米以下和10万平方米以下,工业、商业等项目同样须与其投资能力相当。

四级资质怎么划分

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为不同等级的资质设定了具体的条件,达不到相应条件,无法申请核定相应等级的资质(具体条件要求见附表)

通知:《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细则》3月起实施

对开发企业违反资质管理政策的行为,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提出了明确的查处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未取得资质就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一经查实,其资质证书将被作废、吊销,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超资质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销售商品住宅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细则将处罚细化到开发企业的14类违法违规行为。凡是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2.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3.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将未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房屋按合格验收的;

6.违法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7.违法销售商品房的;

8.恶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

9.未依法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

10.囤积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

11.以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分割拆零销售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

1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13.未按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经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

14.企业信用管理中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开发企业除了受到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经济处罚外,申请核定一至四级资质时,还将不获批准,并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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